研究船航次變更申請程序方案
航次變更態樣 | 審查方式 | 計畫主管機關申請期限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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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委會審酌並副知各部會 | 各部會書面審查 | 召開跨部會會議 | |||
1.航期變更,航程不變。 | ✔ | 原航次出發日2週前,倘因天氣或船況等不可抗力困素最遲應於出發日3天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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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航程變更 | 2- 1 原航次之站點不變,航程順序變更。 |
✔ | 原航次出發日2週前,倘因天氣或船況等不可抗力困素最遲應於出發日3天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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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 2 減少原航次站點。 2- 3 航 次站點增加, 但 增加之 站點位於 原 航 程路 線 上 或非位 於 敏 感海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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✔ ✔ | 原 航 次 出 發 日 2 週 前
( 海委 會至少 需 5 工作 日 ) 原航次出發 日 2 週 前 ( 海委會至少 需 5 工作日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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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 4 航 次 站點增加,增加之站點偏離原航程路線,且位於敏感海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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✔ | 原航次出 發 日 3 週前
( 海委會至少 需 10 工作 日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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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- 5 航 次站點增加,且增加之站點數超過原航 次總 站點數之 50%並 位於敏感海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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✔ | 原航次出發 日 4 週 前
( 海委 會 至少 需 15 工作 日) |
備註:  1. 本研究船航次變更申請機制為原則性之規範,海委會得視當時海域情勢調整審查方式。
2. 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航次變更可免備文以電子郵件通知海委會,計畫主管機關例如:科技計畫-科 技 部 。